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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规避,顾名思义就是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出口商通过采取某些措施,如在进口国/第三国设立工厂对进口零部件进行加工或对出口产品进行细微改变使之不属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类别等,从而避免其出口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所采取的诸如此类的措施就是规避行为。美国和欧盟作为最早制定反规避规则,同时也是适用反规避规则最多的的国家和地区,其反规避的立法和实践都必然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鉴于近几年我国受到来自这两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规避调查数量快速增长的现实,本文将对美国和欧盟反规避实体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就我国应如何应对来自这两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规避调查提出了四点建议,即改变产品规格及出口地点、增加产品的差异化、由生产商承担一部分反倾销税和注意掌控进行海外投资的时间。此外,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规则中,对规避行为的认定,都设立了一个条件,即必须已经有来自该国的同类或类似产品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简言之,即仅将规避行为定位在规避已有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本文提出了规避潜在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一观点。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即使现在尚未出现,此类规避行为也会成为将来规避行为的发展趋势。因此建议我国在制定反规避规则的时候,对这一类规避行为加以考虑,同时,还对如何制定我国的反规避实体规则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