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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了探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商业判断规则“是什么”的问题。首先,通过判例引述对传统商业判断规则、修正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进行界定。其次,鉴于商业判断规则是法官在审理董事注意义务的案例中所总结出的普通法规则,通过董事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关系的厘清,使商业判断规则的外沿得到明晰。
第二部分在论述了商业判断规则“是什么”的问题后,主要用来解释商业判断规则“为什么”的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商业判断规则的“怎么用”的问题。普通法规则是“活的法律”,要加深对商业判断规则的理解与掌握,以及体会到法官的司法路径,最佳方法是挑选一个典型案例进行考察,该部分挑选了2006年特拉华州颇受争议的迪斯尼案进行分析,并评述了迪斯尼案在“安然后”时代的现实意义。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商业判断规则在加拿大的移植状况,从判例法的角度分析了加拿大对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的折衷与继承。
第五部分主要通过对以上四个部分的总结,从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角度,回答如何完善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