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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法律地位之一,影响着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一个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也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近年来,诸如被精神病事件等由公民行为能力瑕疵引发的不良事件比比皆是,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令人疑惑的是,民事诉讼中用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在此类事件中或者难以启动,或者启动后却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近亲属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但在实践中却基本处于闲置状态。究其原因,应当是立法层面上存在缺陷、理论研究中不够重视、社会对该程序缺乏基本认知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所致。故笔者试图以反思与完善该程序为目的,系统研究我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并分析其弊端,为该程序的重构提出建议,使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论文内容共有四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认定程序的一般考察。该部分首先将我国民事实体法学界对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学说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文本的研究对象。接着在对域外类似概念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影响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跟着将视角从实体层面转向程序层面,从立法与学理两个角度对我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概念与性质进行剖析。得出我国目前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性质的定位存在局限性,无法满足社会对该程序的功能需求,有待完善的结论。此外,还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设置的价值进行了归纳。论文第二部分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现状。该部分立足于第一章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笔者认为我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启动权主体不足,欠缺指定监护相关规定等方面。而该程序的实践障碍则主要呈现为程序基本被闲置、程序启动面临困境及裁判依据不明确这三点。同时,笔者还在本章的末尾对造成该程序立法及实践障碍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论文第三部分为完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核心问题。该部分写作的目的在于将对我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进行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归纳并论述,为重构我国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提供理论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为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性质进行了反思与创新,将该特别程序的性质在定位于特别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解决诸如监护权纠纷等特殊民事实体争议的功能。其次,笔者对该特别程序的启动权进行了重新分配,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了检察院程序启动权。最后,笔者对该特别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及证明对象予以明确,将司法鉴定结论设置为该特别程序进行裁判的必要依据。论文第四部分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重构。该部分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运行的流程为视角,从程序的启动、程序的审理、程序的裁判及救济方式三个部分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进行了重构。此外,笔者还就检察院启动及参与程序的特殊规定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判决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在民事实体法相关内容、司法救助及普法工程等三个方面设计了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相配套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