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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治建设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子兵法》在“始计第一”篇中说明“知胜”的道理时,将道、天、地、将、法作为“知胜”的五个标准,并进一步解释说:“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只要看“法令孰行”,那么,“吾以此知胜负矣”。将法制建设放在第一篇之中,并且作为“知胜”原则的五大标准之一,可见兵圣孙子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客观上也反映法制建设在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性,成为广义上“兵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凡不懂军事法制建设的人,不能认为是懂兵法。军事赔偿是军事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察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它是国家军事机关和武装力量出于国防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履行国防职能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承担的公平赔偿责任。在主体、侵权行为、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军事赔偿都不同于民事赔偿。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军事赔偿是公法上的一种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的一个分支领域,应当由国家赔偿法来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回避了军事赔偿,只规定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使得许多理应纳入军事赔偿范围的案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军事赔偿在国家立法上的缺位,在实践中,军事机关在处理军事赔偿问题时常常发生不可想象的争端与困难,学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完善。对于军事违法侵权行为、军事危险侵权行为以及军事设施瑕疵侵权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在理论研究方面极为欠缺。在现实中,因军事危险责任、军事设施侵权责任、训练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了把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目标真正贯彻到实处,切实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对于军事赔偿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的紧迫性与现实性。作为一名军队律师,笔者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践,在对国内学界的观点以及外军的成熟作法以及外军军事赔偿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进行简要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军事赔偿问题进行了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包括军事赔偿的概念、军事侵权行为、军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军事赔偿的分类、军事赔偿的方式、军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军事赔偿的程序设定、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军事赔偿的立法方面等。初步明确军事赔偿的内在结构体系,划定了军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的范围。最后,笔者将研究成果提炼升华为军事赔偿的立法建议稿,希望能够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尤其是对我国军事赔偿的立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