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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是地球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全球气候的变化,而且我国位于北半球,北极地区的环境变化对我国海洋、气候、生态系统都会产生联动效应。作为一个统一的区域性生态系统,北极地区在受到外部影响时极易发生变化,使其进一步失去自我修复能力,造成环境的恶性循环。然而,北极地区的环境目前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虽然联合国、国际组织、环北极国家都开始关注北极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由于气候变化使得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而且各国在北极开发问题上存在诸多差异使得北极环境保护问题进展缓慢。目前,国内学者对北极问题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在北极主权争端以及西北通航两个方面,对于北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从北极现有的多种法律制度入手,分析有关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规制、环北极八国国内法规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北极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和不足,通过比较分析后发现北极现有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采取软法和硬法协同治理的方式,并且呈现零散的不成体系性。虽然国际社会对软法在北极事务管理中的实际效果颇有微词,但是通过对国内法模式、硬法模式、北极公约模式以及软法模式四种模式的比较后,笔者认为虽然软法治理北极环境存在缺乏执行力的缺陷,但是鉴于北极特殊的政治环境软法是目前解决北极环境污染问题的最佳选择。在选择软法治理模式之后,我们需要借助一定的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目前管理北极事务最权威的组织就是北极理事会。但是面对北极地区复杂的政治环境以及北极环境的持续恶化,北极理事会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应急需改善现有的组织形式以及决策机制,巩固环北极国家在处理北极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北极理事会应当加强与北极外国家的合作,通过北极理事会目前的发展可以看出,未来它将会完成软法保护到硬法保护的转变,不过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对于环境保护而言,严格事前的预防效果远远好于事后的弥补措施,操作也更为方便,目前北极已经建立起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应当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小组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行的关注,也需要各国配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纲要的实际运行。除此之外北极地区需要快污染防治体系的建立,通过完善国内法、加强区域性条约的制定、提高监测反应能力以及发展绿色科技等避免海洋污染物对北极海域的毁灭性污染。最后,以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永久观察员为契机探讨我国加入北极理事会的现实意义,以及面对北极地区环境的剧烈变化我国应当采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