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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产业补贴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由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世界各国普遍出台一系列激励措施,希望借可再生能源解决现今亟需解决的环境污染和能源独立等问题。出于能源市场的特殊性,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需要补贴才能繁荣发展的产业。不断增加的可再生能源国际贸易刺激了可再生能源贸易争端的发生。近年来WTO涉及可再生能源的案件剧增,给世界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考察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规制。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的考察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出发,按照WTO专家组认定补贴的逻辑并结合最新并且是唯一已判决的可再生能源案件,分别从“财政资助”、“利益授予”、“专向性”的方面探讨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属性的认定。发觉在现今体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并不是安全的,而GATT第20条的例外条款也难以适用现今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鉴于WTO框架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补贴的规制仍具有不稳定,固有必要对现今的WTO体制进行完善。重启SCM协议中的不可诉补贴和准确界定SCM协议中外部基准的使用是可以考虑的方式,国外学者同时也呼吁建立一套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新的补贴规则。中国一直深陷可再生能源贸易争端的泥潭之中,从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补贴的合规性来看,我国需要改革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尽量使其符合WTO补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