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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也加快了自由化进程,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是后发、由政策推动形成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尚不完善,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措施和配套制度都有待提高。国际游资作为短期投机资本,具有投机性、逐利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向来热衷于股指期货这种的高杠杆、低成本的金融产品,与正常的跨国资金投资相比,国际游资带有明显的投机性质,对市场信息的隐蔽性也更强,国际游资的隐蔽性体现在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如境外直接投资、货物及服务贸易、外债或QFII等途径流入,在投资证券期货市场获利后,再以对应方式汇出境外,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存在较大的难度,但如果不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一旦出现市场操纵行为,将会严重延缓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波及整个经济市场。本文对国际游资扩张的原因、规模和影响进行分析,结合先进的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一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概述。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具有明显的联动性,国际游资故意扭曲股票期货市场的价格,追逐高额短期利润。由于我国资产价格存在潜在增值空间、人民币持续升值、较高的利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国际游资频繁在我国证券市场流动。如不能有效控制并加以引导,就可能引发市场系统风险。第二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法律为股指期货提供了稳定的发展环境,并能够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我国目前的多头监管模式,已不能应对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据此提出了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的统一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监督主体具有相互联合趋势,并已建立较全面的监管制度体系,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对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国际游资的监管以外汇管理局为主,股指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证监会政府监管、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金融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三层监管体系,但存在监管机构分工不科学的问题。具体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减少境外投机资本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冲击。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防范操纵行为制定的具体制度仍有待完善。我国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第四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台湾地区借助QFII制度,平稳的实现国际化目标。智利在汇率开放过程中通过实施无息准备金,将短期资本流入转化为长期资本。日本通过外汇立法改革逐步完成了市场的自由化。美国期货市场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协的管理体系,同时制定了比较灵活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具体制度。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建议我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将本来由期货交易所行使的一线监管的职责由证监会转移给金融期货交易所。关联性强的市场监管机构应当设置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立法层级、细化法律规定,平稳供应政策,明确界定股指期货操纵,并通过税收增加国际游资投机行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