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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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法制度中权利束表征之一,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法的、私占的垄断权,是从“特权/武力垄断”到“创新垄断”的飞跃。一物一权即特定财产仅有唯一主体,故可通过对其排他保护以有效配置资源。但作为“使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个体并不总是理性的:财富最大化易被歪曲,实现以最小产出达到最大收益的理想困难重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备私人物品和公共商品双重属性,这就导致了个体垄断利益和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二维悖反。保护虽然立足于彰显私益,却也肩负重要的公共价值使命。一旦保护侧重于私益,无形中忽视公益,在现实中必定会给“他人”带来不自由、不平等,侵犯共同体层面的公平。这就是为什么恰恰在当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成为市场偏离完全竞争状态的主要根源。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进行制度保护的同时加诸规制,并无根本上的冲突;而是出于促进共同体发展、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限制个体垄断的基础上促进高层次竞争,以图再次调整早已失衡的天平,协调私权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公共利益关系,再度回归立法意旨。本文首先从制度的基点出发明确其二元属性,以此为据在论证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体系的二元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效率与公平的二元性分析入手,尝试为论证知识产权保护正当进路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开门见山地明析历史维度、现实维度与利益维度中制度的内涵,运用历史、比较等多重分析范式为进路研究作为架构个体与共同体利益分配桥梁的制度的使命,阐述其表征背后所内蕴的理论基点即个体主义抑或共同体主义趋向的合理性与否,为后续探讨制度具象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二元性奠定根基。第二部分从财产权的视角出发,探讨作为个体产品与作为公共物品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矛盾,阐释个体与共同体在知识产权法域中的对立与统一。结合诸次科技革命的影响以及古今中外的立法实践,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一路走来的筚路蓝缕,追溯至源头考究当时立法意旨。第三部分在肯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系统工程的前提上,对其理论基点采纳私益抑或公益趋向进行分析,最终推导出保护中的“二元困境”。继而深入制度的二元张力内部,仔细考量主张效率或者公平进路的渊薮。只有在承认二者悖反的基础上于效益处内化统一,并借助微观的市场经济视角和利益冲突视角进行研究佐证上述观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成个体与共同体的共赢。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再审视,在动态过程与静态状态的往复间论证效益正当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骄人成就的同时;坦称也面临诸多难题,并就此尝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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