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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理论这一源于经济学范畴的基本概念,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环境领域便出现了环境外部性问题,即环境私人成本与环境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环境外部性问题越来越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环境外部性理论成为研究诸多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一方面清洁生产可以作为规制环境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环境外部性理论也指导着清洁生产尤其是清洁生产调控法律制度的研究。 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手段,是一种可以有机发挥政府、市场作用的生产制度。鉴于清洁生产活动是整个生产过程、消费过程与污染预防过程的有机统一,更多应建立在工业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有关立法应当更加注重政府对市场主体清洁生产行为的调控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应当对企业清洁生产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因此清洁生产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主体清洁生产活动的调控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是对市场主体活动直接进行行政控制和制裁。①基于此,对清洁生产调控法律制度的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条款都是对清洁生产调控制度的规定,同时当前美国、日本发达国家在清洁生产立法、组织机构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信息公开与交流、项目示范和推广等调控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支撑了我们对清洁生产调控法律制度的研究。清洁生产调控法律制度包括了清洁生产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清洁生产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环境知情权制度、清洁生产行政保障制度,其中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更多是从环境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更加注重环境私人成本与环境社会成本的关系,更密切体现了清洁生产调控法律制度与规制环境外部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