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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传统国际私法走向现代国际私法的过程正是从仅追求形式正义到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者之间平衡的追求的过程。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法律进行特殊保护的弱者,并且弱者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为了使国际纠纷的解决在结果上获得实质的公平,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越来越重视保护弱者的权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研究如何更好的保护弱者的权益特别是通过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国对如何保护弱者权益这一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并不多。笔者在本文中采用了综合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弱者的一些基本问题出发,首先分析了保护弱者权益的法理基础,继而概述了国际私法的原则是如何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后在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弱者的基本问题。强调要规范法律术语,建议统一使用弱者一词,并且对弱者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同时分析了弱者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以历史的方法分析说明国际私法对法律价值追求的转变,传统的国际私法是强调形式正义,而现代国际私法则更加注重形式正义同实质正义二者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国际私法对保护弱者权益的表现。主要是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选择方法方面进行阐述的,具体涉及到“有利于”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方面。第四部分,首先阐明了我国国际私法对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现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以及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对象,从总则以及具体制度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国际私法现有立法,并对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浅显的设想;其次分析了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合同方面、涉外侵权方面和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等三个领域中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现状,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