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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表面看似缘于我国行政法规、规章的杂乱不一,实则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随着商务环境和立法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理论内涵与业务实践的演变密不可分。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和法律地位从纯粹代理人身份发展到具有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已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伴随着身份演变而来的是非法货运代理的危害愈演愈烈,并愈加显示行业监管立法统一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然而,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尚未统一,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双头主管部门重叠监管及两者不统一所共同导致的监管法内容的矛盾、滞后与空白等问题突出。学界对其立法统一化提出了很多设想和建议。本文提出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及其内容构建的设想。第一章阐述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缘由与立法。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从纯粹代理人身份演变到具有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是导致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不统一问题的重要缘由。重新界定国际货运代理并加以统一以减少非法货运代理的危害成为行业监管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认为,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立足于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也是依法监管的法律原则和公平、秩序价值的体现。第二章讨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1995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将货运代理只界定为纯粹代理人,但其下位法1998年和2004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却将货运代理界定为纯粹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双重身份,由商务部监管。2001年《国际海运条例》和2003年、2013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又将独立经营人中的无船承运人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由交通运输部监管。至此,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下,新旧法衔接导致的立法形式不统一。第二,双头主管部门分别重叠监管导致的立法规定的监管主体不统一。第三,前两者的立法不统一所导致的监管法内容的矛盾、滞后与空白。第三章讨论先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笔者认为美、日等国家通过统一的立法形式,在立法中选择统一的监管主体并规定与时俱进的监管内容值得我国借鉴。继而,第四章提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建议。本文试图论证如下构想。首先,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其次,在统一的货运代理管理法中,将“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确立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整体层面的名称,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包括“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和“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明确其各自的法律地位和业务经营范围。再次,在统一的货运代理管理法中,选择统一的监管主体。最后,在统一的立法形式和监管主体下,设计或完善监管内容和方式。综上所述,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做出了详细阐述,最终提出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及其内容构建的设想,以期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