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建构探析

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mybo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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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在于原告主体资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主体资格范围问题。但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在有关司法解释和《环境保护法》中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仅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条件。近年来,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并且我国检察机关主体地位的实践探索已得到了各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真实案例的丰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及相关程序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弥补这一立法漏洞,有益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况且我国各地13个省市已经渐次进行试点。本文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论证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构建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程序问题。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简单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界定,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与此同时,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含义。第二部分:在分析公民、社会团体和环保行政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有的缺陷,得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理论上、实践上和法律上分析检察机关具有主体资格的可能性。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国外关于检察机关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及实践,从中得出对我国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相关程序问题提出建议,确立基本原则,完善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规范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如管辖、诉前程序、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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