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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自古就代表了一种善行和美德。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慈善传统国家,儒家思想中的“仁爱大同”是中华文化中慈善事业的价值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的范围与形式也有了巨大变化。目前,慈善组织除了基本的社会救助功能外,还衍生出了如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促进社会教育发展和提升文化水平等一系列的公共职能。发展慈善事业的前提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这不仅需要法律确立其合法的主体地位,更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并加以监督。现阶段,学术界对慈善的研究也主要是从历史、文化、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等方面入手的,相较于国外完善的慈善立法和学术研究而言,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立法研究才刚刚起步,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管机制很不健全。近年来,从郭美美事件、嫣然天使基金遭质疑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笔者认识到从法律角度对慈善组织进行规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了综合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分析以及经验总结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对慈善以及慈善组织进行界定之后,并结合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说明对慈善组织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准入制度不合理、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并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介绍英美国家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经验启示。第四部分从统一立法、行政管理机制、社会监督机制、自我监督体制等方面对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