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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案件有增无减。噪声污染侵权诉讼却存在着“立案难、举证难”的问题,每年不计其数的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最终能立案的案件少之又少,更不用说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获得。而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却不是十分重视,研究仅仅局限于个案的解决。在此背景下,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以“安静权”为核心的噪声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提出了赔偿社会化的建议,以使噪声污染受害者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救济。 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介绍噪声以及噪声污染的概念和特征,并指出噪声与噪声污染的关系,其次介绍了我国噪声污染的现状;最后论及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部分探究了我国现行的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分析了噪声污染损害制度的法律渊源;然后探讨了实践中的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个案;进而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的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不足。 第三部分对域外的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在总结了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相关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噪声污染损害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 第四部分是对完善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首先提出了“安静权”的概念及其在民事权益中的地位;其次以“安静权”为核心,重构了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救济途径方面的思路,主要是多元化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以加快受害人救济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