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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舆论监督法》是由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依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之间关系的要求,更是消除其中操作障碍与思想障碍的呼唤。舆论监督立法需要法理引导,从法理角度探讨我国《舆论监督法》立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推进舆论监督立法早日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法学界对舆论监督立法的系统研究成果不多,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我国《舆论监督法》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并且在系统考察中西有关舆论监督立法的历史现状及其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对与我国舆论监督立法密切相关的舆论监督法的法律地位、新闻媒体的抗辩权以及新闻媒体的隐性采访等几个重要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我国舆论监督法与监督法、新闻法既联系又有区别,它作为监督法的独立分支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将发挥重要的法律作用。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是我国新闻媒体全面抗辩新闻侵权指控的三大支柱,正确行使这三大抗辩权必须具备相关的前提条件和符合相应的要求。隐性采访进入我国《舆论监督法》是与隐性采访的特殊地位和功效分不开的,也为我国国情所决定。但它只是一定条件下的合法采访权,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为之划定禁区,设定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