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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化浪潮中各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逐渐实现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在这种法治化的宪政背景下,一国政府通过将自身的部分职权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方式应对愈加复杂而紧迫的社会现状,以实现更为高效和有序的公共社会管理,行政授权就是顺应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重要管理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授权还存在诸多问题,尚不能满足我国现在社会管理的需要,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授权理论基础薄弱,行政分权理论研究不透彻使得行政授权范围缺乏划分的理论依据。第二,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导致法律责任追究困难等。第三,在立法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庞杂无序,法律位阶高低不齐,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且缺少冲突时处理办法,再则对行政授权程序缺乏法律规定;第四,在司法救济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而救济机制不健全、授权监督体系也颇显不足。行政授权的存在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本文以宪政化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作为行政授权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行政授权这一法律行为予以定性,对行政授权为职权转移的实质予以肯定,由此提出行政授权意在将职权转移给符合相关条件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这一应然状态,继而指出行政授权的未来发展趋势。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这三个方面展示了我国行政授权存在的现状,阐明其存在的问题,也即阐述了我国行政授权的实然状态。最后,通过应然和实然的对比,为我国行政授权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其中既有长期性的对策也有临时性的方案,主要包括完善行政授权下各个构成要件界定的理论标准:制定并出台行政授权相关部门法或是在专章对行政授权做出相关规定,修改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行政授权的程序法规范;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