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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有效的绿色经济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的主题。绿色信贷这种环境保护经济手段正迅速发展,其核心目的是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商业银行利用发放信贷这种经济手段从资金源头上控制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但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具有逐利的本性,并普遍存在着风险负担的压力,导致我国从2007年明确提出“绿色信贷”理念到现在,预期的环保目标并未完全达到。因此,本文提出从激励和约束两个角度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制度,运作内涵在于,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的,金融监管当局如银保监会等依据法律规定,辅之以必要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的协助,对商业银行予以引导性的激励和强制性的约束,保障绿色信贷的有效运行。一方面,经济性激励制度是发展绿色信贷的重要动力。但目前并未制定实际可行的激励性措施,本文对财政贴息制度、节能减排担保基金制度、信贷奖补制度、绿色信贷再贷款制度这四种激励手段的具体运作进行规定,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对商业银行进行差额利率补贴,为借款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运用环境行政奖励以及中央银行提供绿色信贷再贷款的方式,引导激励商业银行扩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投放。另一方面,约束性制度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面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不一致与评估机构及评估能力建设缺失的现状,提出应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并在国家层面和商业银行内部设立风险评估专职部门,完善风险监管流程。但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应探索通过制定整合环保产业指导目录这一方式逐渐进行。通过考察发现,我国各商业银行在实行绿色信贷业务时,对建立利益相关人互动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应建立利益相关人投诉制度,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规避利益相关人抵制借款企业或项目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此外,还需通过提前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让商业银行面对承担不利经济后果的可能,要求银行做出风险合规承诺和环保承诺,督促其信贷业务中监管责任的真正落实。综上,通过压力和动力共同发力来提高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保证银行将经济资源优先分配给节能环保企业,实现环境和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