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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信息的普及、交通的便捷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随之而来的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日益显现。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后采取私力救济无任何作用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公力救济。以往的公力救济的途径主要是劳动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控告,但这些救济措施对用工单位的惩罚过轻且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用工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不履行支付义务,在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且犯罪数额较大的行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通过自己的劳动应该得到的报酬,范围并不限于狭义上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范之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主体构成方面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将劳动报酬据为己有或为己所用。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对“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此可比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说明拖欠劳动报酬的理由,若理由正当则不构成犯罪,否则将被追诉;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期限必须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