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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人工辅育技术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但是对于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物的出现,我国法律目前对其特殊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面对一系列由冷冻胚胎引起的问题发生的时候,法律实务界、学术界都掀起了激烈的讨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问题、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权利归属问题、冷冻胚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方面未有明确规定,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即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我国目前现存的关于冷冻胚胎的立法大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其主要目的是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却对冷冻胚胎本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能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拒绝对案件的裁判,因此,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案件经过两审发生的转变入手,借助于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分析和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域外经验。具体探讨案件的几个争议焦点,涉案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处理规则等各方面的问题。宜兴市冷冻胚胎"继承"案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这四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冷冻胚胎被"继承"是否合法的问题。通过对本案的案情分析,以我国现存的相关立法为基础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体例,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将冷冻胚胎归于伦理物的范畴是比较合理的。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于胎儿的保护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至始不存在,对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尚且如此规定,那么对于仅是有可能发展为胎儿的冷冻胚胎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权利享有者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仅是将冷冻胚胎归为普通的客观物,那么对于胚胎含有的生命属性又是一种漠视,将会引发胚胎的非法买卖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对于中间说这种观点看似兼顾各方利益比较合理,但是实际上其模糊性在解决具体实际发生的问题时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对于冷冻胚胎的属性定位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基础。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特殊的伦理物,既可以对冷冻胚胎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也可以对因其引发的继承、权利归属、处理原则等等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本文从此案例着手提出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借鉴国外的司法判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完善相关问题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