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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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的日益关注,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甚至是将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违反回避制度、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等情况长期存在。对此,我国一直以来多采用实体性制裁方式来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但效果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没有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之上,确立规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虽存在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设计,但缺乏系统的程序性制裁设置。例如,我国虽确立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但无论是立法机构的立法原意说明,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程序性制裁措施作出任何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也是极为罕见的,由此导致我国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上的空白。要填补我国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上的空白,从根本上解决程序性违法行为,需要仔细分析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借鉴西方国家的程序设计,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程序性制裁措施。本文从程序性违法的性质、原因着手揭示程序性违法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性违法的违法形态;对程序性制裁的性质,法理依据和局限性进行梳理,揭示程序性制裁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性制裁的法律后果;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缺陷;最后,在对中外程序性制裁作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完善已有制度、创建新制度、搭配相关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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