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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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漏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当广泛,并且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复杂多变的,但是由于对漏罪制度研究的滞后性,导致对漏罪界定不明,引起许多疑难问题的出现,对漏罪及相关问题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文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价值导向,通过对当前学界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分析,力图提出新的漏罪理论,得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希望能够对日后解决漏罪适用疑难问题提供新的视角。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现行漏罪制度的概述。此部分包含三大问题:主要研究漏罪的概念,漏罪的价值,漏罪的处断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对学界关于漏罪概念的争论观点进行介评,得出新的漏罪概念,即:对漏罪的界定只需考察发生时间,而无需以发现时间为条件:凡是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的犯罪行为,不论何时被发现,都应属于漏罪。对于第二个问题的探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漏罪价值的分析,进一步验证在刑罚适用中要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对于第三个问题,通过漏罪与数罪并罚及新罪处断原则的比较,最终的出结论:《刑法》70条和71条存在大量不合理之处,完全可以删除,而适用《刑法》69条解决漏罪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缓刑制度中的漏罪问题。此部分包含三大问题: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缓刑撤销问题和再次适用缓刑问题,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缓刑撤销问题。通过对相关难题涉及到的理论争议进行评析,然后得出笔者的观点,并对其进行论证。对于上述三大问题的结论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且最高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人,撤销其缓刑;对于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人,则继续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应该撤销缓刑。第三部分:减刑制度中的漏罪问题。此部分探讨争议性比较大的两个问题:发现漏罪的减刑裁定撤销问题和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出现问题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对减刑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最终认定:发现漏罪,先前的减刑不应该撤销;发现漏罪时应当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即:(1)前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在减刑之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况。此时,漏罪进行并罚的对象,应该是减刑以后确定的刑罚。(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减刑之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况。此时,漏罪进行并罚的对象,应该是原判决的刑罚。第四部分:假释制度中的漏罪问题。此部分包含两个问题: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假释撤销问题和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假释撤销问题。同样通过对当前学界对两个问题存在争议进行评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只有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只需要对漏罪单独处理即可,不能撤销了假释。第五部分:有关漏罪的并罚问题。前罪或漏罪是数罪的并罚问题,既有漏罪又犯有新罪的并罚问题和有关漏罪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首先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认为在前罪或漏罪是数个罪的情形下,采取宣告说更有说服力。然后在第二节中探讨在既有漏罪又犯新罪两者并发的情形下,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残余刑(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应判刑罚的轻重来确定是先将新罪与前罪并罚,还是先将漏罪与前罪并罚的方法比较可取。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方式的规定欠妥,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法律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以期更好地解决漏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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