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市场操纵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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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是指某一或若干利益主体,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背离市场自由供求关系而有意识地抬高、压低或稳定或固定证券价格,影响或诱使其他交易者交易证券从而使自己获取利润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市场操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虚买虚卖、非法卖空、相对委托、联合操纵、连续交易、散布谣言等。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上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历来为各国政府严厉打击。市场操纵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其包含经济社会因素、人为因素、政府监管因素。同时又由于证券的虚拟性和复杂性,证券交易的无纸化,操纵者操纵手段的高智能化,使得人们难以识别和认定市场操纵行为,以致大量的市场操纵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为增强广大公众投资者对市场操纵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改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作者以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先进的反市场操纵法律制度和成熟经验为鉴,结合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自身特点,通过对中外反市场操纵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完善其预防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我国反市场操纵法律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方面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证券市场民事救济制度的缺失,使投资者因市场操纵行为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三是证券监管制度的缺陷。针对以上缺陷,笔者建议,应建立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确立证券交易账户实名制,并严格执行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度、禁止信用交易制度、交易停止制度、价格限额制度,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 全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 对市场操纵的概念、分类、性质、历史由来以及在我国的表现作了简要的介绍。 第二部分 从市场操纵的危害性着手,对反市场操纵的理论作了法理分析。 第三部分 是本文的重点。全面阐述了市场操纵的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 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部分通过对市场操纵泛滥成因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反市场操纵法律制度的客观评价,从而在完善反市场操纵预防机制层面提出了作者的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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