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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石油危机让战略储备替代商业储备成为保障—国能源供应的路径依赖,那么,同样是石油危机让商业储备重回现实,与战略储备一起构筑成保障一国能源供应的路径依赖。战略储备在于保障石油供应中断危机时的应急供给,商业储备则在于保障石油市场常态供应,预防石油供应中断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因而商业储备较战略储备不仅具有经济性,也更具有战略性。商业储备是石油市场供求平衡的物质基础,无论是供应侧的投资结构,供应规则与质量,还是需求侧消费满足与水平的决定,以及整个石油市场的稳定都以商业储备为保证。因而商业储备成为政府石油管制的重中之重。政府石油商业储备管制具有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的双重性。管制即要达到经济目标,保证石油市场的稳定、有效供应;又要达到社会目标,保证石油安全、环境供应。处于大量消耗石油阶段的我国不仅亟需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也亟需建立商业储备。从一定意义上讲,更亟需建立商业储备。政府对石油商业储备的专业性管制与技术管制就成为亟待进行的制度创新。为了实现特许经营权、价格、仓储、市场信息与安全、环境等为内容的管制,管制主体及其职能和管制程序的建构就成为我国建立石油商业储备管制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本与欧盟相关制度能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法律是商业储备管制的基本条件。从《石油战略储备条例》到《石油商业储备条例》,将共同构筑起我国石油供应安全与经济安全的双重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