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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大卫·G·爱泼斯坦的《破产与相关法律》第一章至第三章翻译报告。美国1979年修订实施的《破产法典》,是现代破产法制度的杰出代表,其立法思想旨在将破产法定格在为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提供救济的框架内。对《破产与相关法律》的翻译可以为其他法律文献翻译提供有益的参考。实词和虚词是任何语言都有的两大语词类别,但不同语言的实词和虚词的使用方法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有较大差别。在跨语言交际中,尤其如此。因此实词和虚词一直是不同语交际中人们所关注的对象。本文作者在翻译实践中发现,由于英汉语词性的使用和划分的差异,译文和原文在词类上很难一一对应,若坚持用对应的词性翻译,则显得生搬硬套,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这一现象在英汉法律语言翻译中表现尤为突出。作者在翻译《破产与相关法律》时,对两种语言的词性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译语最大程度符合译语读者的阅读习惯,将原文信息更加有效的传达给译文读者。本文试图从实词和虚词两大分类出发,对翻译中所做的词性转换做简要概括,并通过英汉实例分析,论证英汉翻译中词性转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今后的法律文献翻译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