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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数量呈激增态势。实践中,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通常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然而,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形之下两者之间的区别更为重大、明显,例如,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中一般具有受害人的弱势性、致害原因复杂性、损害结果潜伏性、持续性及广泛性等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因此,如果仅借鉴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对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确定,势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所以,笔者认为应根据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确定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现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修正及拓展。本文中笔者分六章讨论了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特点,并依据上述特点提出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赔偿的范围的建议,以求完善有关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促使受害人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救济,并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一章,笔者概述了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文章从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入手,推导出环境污染致人侵害的路径及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论证了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另外,笔者还在本文的该部分阐述了环境污染致人侵害时被侵对象的法律定位,即人格权及其性质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二章,笔者论述了确立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首先,笔者分析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必要性。第一,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为了改变实践中污染者“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在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应当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修正,预防污染的发生;第三,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的范围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其次,笔者阐述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可行性,即对于国内外相关立法及理论的借鉴,尤其是借鉴日本有关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预期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理论及立法。第三章,笔者主要论述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及原则。首先,笔者认为环境公平理论以及促使污染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对于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次,笔者阐释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作为划定赔偿范围的指导依据。第四章中,笔者分别对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确定。在现有法的基础上,笔者讨论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立法中对上述三项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指出了上述损害赔偿范围在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关的修正意见。第五章中,笔者讨论了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性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入手,笔者先后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现行立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其后笔者针对环境污染人身侵害中精神损害性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等问题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六章中,为了应对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中危害结果潜伏性、延时性等特点,笔者阐述了对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进行拓展问题,包括在该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及预期损害赔偿的机制。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采用了对比的写作方法。通过对比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找到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并根据上述特点确定其损害赔偿范围。综上,笔者从六个方面系统论述了确定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希望对日后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