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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中政府扮演着组织者和投融资主体的角色,直接发行债券、间接通过下属投融资平台从银行贷款等方式为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债务压力。为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环境下解决政府负债问题,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针,推动政府职能转换并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效率,我国开始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14年以来,我国PPP项目数量连续多年爆发式增长,期间出现了诸多问题。2017年起,在中央大力整顿下,规范化成为了PPP项目发展的主旋律,PPP政策制度环境逐渐趋于成熟。但各级政府对PPP模式的运用仍存在改善的空间,其中对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最为关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对PPP项目成功有决定性的影响。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存在国有企业比例大,私有企业规模小而且多以联合体形式存在,少数地方政府规范性差、考察力度差和选择机制不够公开透明三个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公有制占主体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国有资本的地位,这是短期内不可避免的;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发展时间尚短,只有小比例私营企业可以承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也是短期内不可避免的;最后,各级地方政府主导PPP过程中对社会资本的错误选择,除社会资本方自身能力不够的原因,政府错误的选择方式和方法要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因此,本文立足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对PPP模式概念、合作伙伴概念以及其他理论的梳理,和对社会资本选择要素、方法的介绍,引用河南中牟城市基础建设PPP项目和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作为正反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比分析从两方面切入,一方面是两个项目社会资本方的能力对比,包括对PPP项目合作至关重要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验业绩和口碑信誉,一方面是对两个项目政府选择社会资本决策和行为的对比,包括双方政府所处的政策制度环境、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的决策和行为。研究得到的结论是:对社会资本方的选择不仅要慎重决定选择形式,而且需要在谈判过程中严格考察社会资本方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各项指标。还应尊重PPP项目的竞争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中选择出更合适的社会合作方。最后提出政策建议,期望能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