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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以来,财政部和有关监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转制工作,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截止2011年底,已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内资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率先完成了转制工作。基于此,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视角,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论文首先对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审计收费以及两者关系进行了国内外文献回顾,发现国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多集中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推广,国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审计收费关系的实证研究较少,得出的结论也不一致。其次,论文梳理了英、美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发现了我国事务所迥异于国外的发展历程。然后,论文从理论上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收费的关系,并对转制导致的审计收费变化进行了实证研究,从横向、纵向、事务所规模三个层次探究转制与审计收费的关系。本文以沪深股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搜集整理了2009、2012年的有关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审计收费LnFee为被解释变量,分别将事务所组织形式Form、转制事件Ref,事务所规模Big5作为解释变量,从三个层次递进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给审计收费造成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1)横向比较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未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差异,发现相对于未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转制的事务所在2012年的审计收费明显较高,即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2)纵向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一年审计收费的变化,发现完成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2年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2009年的审计收费,即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后,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明显提高了。(3)从事务所规模角度对比分析审计收费的差异,发现在已转制事务所中,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更高,表明事务所规模差异对审计收费具有显著性影响。最后,论文进行了总结: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对审计收费具有显著影响,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更高,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以加快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的步伐,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