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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保险行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更高的经济效率和更低的交易成本成为保险人追求的目标,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保险免责格式条款运用到保险合同中。但是,由于在订立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规则的立法缺陷以及保险免责格式条款的自身局限等原因,导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相应的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存在大量的争议,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保险免责格式条款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是有效的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若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与效力认定,能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反之,则不仅会损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本文以《保险法》第19条为研究对象,对如何有效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保险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必要性和《保险法》第19条的立法目的以及其适用条件。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确定一个时间段找出这个时间段内所有认定保险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的案例,观察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总体情况。其次,以《保险法》第19条为分析对象,找出法院引用第19条认定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效力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限制《保险法》第19条适用范围的理论研究现状。主要有“核心给付条款排除适用说”、“保险风险合理分配说”以及“不利解释规则限制说”。第四部分,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完善《保险法》第19条内容控制规则的建议,一是构建以《保险法》第19条内容控制为主的保险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体系;二是构建《保险法》第19条内容控制规则的抽象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规则范式。其次,从保险风险合理分配的角度提出建议,一是第19条内容控制规则的给付均衡原理要求保险风险合理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合理分配的;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存在特殊优势情形下应考虑合保险风险的合理分配;三是保险人的正常经营需要保险风险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