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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论与功利论的对立,是刑法学界关于认识刑罚根据的基本的两个立场。等害报应是刑法报应主义的一个分支。传统认知中的“复仇”实际上与现今所讲的“等害”没有任何关联,古代社会所谓“以眼还眼”式的等害,实际上是阶级化、不平等的“害”,这不是等害报应,只是同态复仇。之所以产生等害报应与同态复仇相提并论的印象,是因为误解了其中历史根源和哲理根基。在刑法学之中,等害报应的含义是:以犯罪的形态和造成的损害为基础,对犯罪人施加同等或者类似形态和损害的惩罚理念。这是一种以公正为哲理基础的刑罚理论,尽管自身存在着历史局限性。当代刑法学者对报应理论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至少未能完全发扬等害报应理论的积极功效,未完全重视其中蕴含的遏制犯罪、惩罚犯罪方面的积极意义。等害报应具有地域性、偏差性和阶级性特征。地域文化的不同必然导致刑法文化上的差异。偏差性隐含着一种实质的不平等。而阶级性是指刑罚等害报应理念的施展会因为犯罪人、被害人的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产生影响。等害报应观念的作用之一正在于通过遏制阶级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刑法》第3条、第4条与第5条都直接或者间接反映了等害报应的观念。在刑法分则和刑法修正案中,等害报应的反映也有多处。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社会危害性予以刑罚回报,这就是等害报应的一种表现方式。据此,在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等害报应理念都发挥着作用。等害报应在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都会成为司法机关裁判刑罚大小的考虑因素,只不过有时候是显性的,有时候是隐性的,有时候直接反映为形态和程度的对应,有时候仅仅是间接反映而已。等害报应在当代刑法中具有均衡价值和功利价值,其中前者又可以分为公正价值和平等价值;后者又可以分为预防价值和安抚价值。为了防止报应方式的无序与报应内容的扩大化,必须对等害报应加以限制。刑法基本原则对等害报应的制约,是指等害报应在刑法中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基本原则的要求。等害报应在当代刑法中依然具有积极价值,但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首要的规则就是无论如何主张等害报应,都应当恪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底线。其次,发挥等害报应的积极作用还必须符合刑罚哲理,不能违背“相对的”报应主义这个根本立场。再次,适用等害报应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基本感受,维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尊重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