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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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境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指不同于专利技术主题名称,在权利要求中作为专利技术适用的背景或条件且存在相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当前我国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研究并不充分,对于使用环境特征概念的界定观点仍有争议。使用环境特征的界定过宽或过窄,都会对司法中就使用环境特征相关案件审理产生阻碍,为保证司法判定符合法理并逻辑自恰,对于使用环境特征概念范围的界定和侵权判定规则的探讨本就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中,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但是按照此前提,对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程度进行判断时,如果按照“可能使用”标准,被诉侵权产品既可使用于该环境,也可使用于其他环境也同样构成侵权,其逻辑过程反而是违背其前提的。因为按照该判定逻辑,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限定作用。因此,对于使用环境特征判定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途径则是一个更加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案例引入。通过司法案例中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争议引出本文要论证和解决的问题,即使用环境特征为何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如何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使用环境特征规定背后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什么?为何会出现司法判定中的逻辑矛盾以及如何完善?第二部分,使用环境特征的司法实践问题。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出发,对其裁判思路进行总结、提炼和类型化处理,呈现出一个简短的裁判思路的演变过程;对其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对使用环境特征与司法实践中可能混用的其它概念进行辨析,对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现有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反思,通过对裁判思路的分析展开现有侵权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背后实质问题是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实质影响的使用环境特征中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第三部分,对于使用环境特征实质问题的域外经验。对于权利要求中无实质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在司法侵权判定过程中直接认定的问题,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英国的“发明精髓原则”、德国的“部分组合理论”以及美国的“整体等同”认定方法,均在司法侵权判定过程中直接排除相应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但是,随着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重视,上述认定方法被司法实践所摒弃。对于侵权判定,英国和德国分别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依据发展出目的解释方法和等同判断,在遵循权利要求公示性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侵权判断。美国则按照“逐一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方法进行侵权判断,并配合专利错误更正制度以保证专利权人利益与公示利益的平衡。第四部分,使用环境特征的司法实践问题根源。现有侵权判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与多余指定原则相同的效果,从对多余指定原则背后法理基础进行研究的角度分析该问题根源所在;司法判定侵权与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之间目的的不同,导致对于同一件专利的审查标准存在不一致现象,从行政司法二元制的角度探求使用环境特征侵权判定问题根源;专利制度在于调整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使用环境特征侵权判定问题的思考最终还要从二者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第五部分,我国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司法实践完善建议。从我国专利二元保护体系的角度出发,对于使用环境特征保护的标准问题,在司法侵权判定和行政授权应进一步统一,提高专利申请撰写质量;在司法过程中对于现有规则的解释保持谨慎态度,对于实质性使用环境特征,应当按照“必然用于”标准判定侵权;对于非实质性使用环境特征侵问题,则需在制度完善上进行,包括对于法官判断专利有效性权力的赋予、再颁程序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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