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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有的婚姻财产制度与房屋登记制度使得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类型的案件屡见不鲜,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出于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夫妻共有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属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这一国情之下,夫妻共有房屋适用善意取得无疑是对原权利人共有权的牺牲。当然,适用善意取得的案件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情形中最重要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应有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情形,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不当适用也会造成对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共有权的损害。
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是要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平衡,显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通过上述两种制度的实现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这一价值目标的达成。简单来说就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情形的实现较大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的共有权,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
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虽可看出立法者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令人失望的是其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多少作用。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二审草案也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解决采取任何新的努力。一直以来,法律各界人士都在寻找能给予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的路径。但现有学者大多只将研究的视角放到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规制上,或是只将重点放到对原权利人共有权的保护上,遗漏了对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情形的分析及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兼顾。总结来说,现有学者的研究相对片面,基于此,也未能提出较为全面的、合理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建议。
本文试图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引发的问题着手,以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为实现路径,一定程度上规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的发生、充分保护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的共有权,同时又不忽略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维护,尽可能全面地考虑问题、提出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建议,从而最终实现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保护不动产物权二者得以价值平衡的终极目标。以规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为视角,以制度完善为实现路径,最终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重大价值目标得以实现,也同时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得以完善,这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一举多得的研究方式亦是此篇论文的独创性所在。而由于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相关国情特殊、与他国的婚姻财产制不同,本文并未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本文中的“规避”准确来说是“减少”并“控制”的意思,而非杜绝,否则与现有立法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相背离。所要“减少”并“控制”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的肆意发生源自于不完善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并且会造成诸多危害。而“规避”的对策是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大体路径包括:以审判实务标准的统一为实际操作,提高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大幅度“减少”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对案件进行类型划分,“控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仅在所框定出的类型中发生;以变更登记程序为实际操作过程,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权力主体,审核期前登记夫妻房屋处分人的婚姻状况,“减少”期前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性;设定日期为节点,期后要求更高准确度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大幅减少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从源头“减少”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简而言之,规避代表着适度,是本文的合理性、科学性所在。
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是要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平衡,显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通过上述两种制度的实现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这一价值目标的达成。简单来说就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情形的实现较大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的共有权,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
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虽可看出立法者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令人失望的是其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多少作用。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二审草案也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解决采取任何新的努力。一直以来,法律各界人士都在寻找能给予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的路径。但现有学者大多只将研究的视角放到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规制上,或是只将重点放到对原权利人共有权的保护上,遗漏了对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情形的分析及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兼顾。总结来说,现有学者的研究相对片面,基于此,也未能提出较为全面的、合理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建议。
本文试图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引发的问题着手,以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为实现路径,一定程度上规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的发生、充分保护夫妻共有房屋原权利人的共有权,同时又不忽略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维护,尽可能全面地考虑问题、提出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建议,从而最终实现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保护不动产物权二者得以价值平衡的终极目标。以规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为视角,以制度完善为实现路径,最终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重大价值目标得以实现,也同时使得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得以完善,这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一举多得的研究方式亦是此篇论文的独创性所在。而由于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相关国情特殊、与他国的婚姻财产制不同,本文并未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本文中的“规避”准确来说是“减少”并“控制”的意思,而非杜绝,否则与现有立法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相背离。所要“减少”并“控制”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的肆意发生源自于不完善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并且会造成诸多危害。而“规避”的对策是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大体路径包括:以审判实务标准的统一为实际操作,提高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大幅度“减少”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对案件进行类型划分,“控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仅在所框定出的类型中发生;以变更登记程序为实际操作过程,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权力主体,审核期前登记夫妻房屋处分人的婚姻状况,“减少”期前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性;设定日期为节点,期后要求更高准确度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大幅减少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从源头“减少”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简而言之,规避代表着适度,是本文的合理性、科学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