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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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生命权是人类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的现象却屡屡发生,践踏生命权的行为比比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刑法对侵害生命的行为设置了最严厉的直至死刑的刑罚,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也在各自领域规定了政府部门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职责分工。但在我国,生命权并未得到最切实有效的保障,如何能够对生命权实施全面有效的保障是笔者选择生命权宪法保障为研究选题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生命权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宪法保障。在现阶段的我国,生命权并未进入宪法保障体系,仅仅由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进行调整和保障,这与其在权利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位置是不相符合的。本文试从生命权的内涵和性质出发,通过参考借鉴别国经验,并结合本国生命权保障实际,提出我国生命权入宪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生命权的一般理论知识。通过对生命权的内容、主体、权利性质以及与其他相似权利的区别联系进行逐一探讨,使读者对生命权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地认识和了解。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生命权所具有的消极性质和积极性质,得出国家对生命权保护具有双重义务即尊重和保护这一结论。第三部分着力论证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这是对私法保护局限性的弥补,也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在宪法中针对生命权进行保障的基本表达模式和内容,通过学习借鉴别国先进经验,希望能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产生积极影响。第五部分主要就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内容及实现路径进行了积极建议。最后,笔者认为,对生命权的保障来说,宪法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保障生命权应该成为宪法的根本出发点,而生命权应该成为宪法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理应纳入宪法的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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