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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立法者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背景下设立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权衡。表见代理本为无权代理,但却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善意相对人“得其所愿”。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商事代理日益频繁,人们对代理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大,需要更加完善的代理制度来保障各方的利益。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第49条和《民法总则》第172条以及最高院200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但它们都未提及到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问题,完全忽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问题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制度的滥用,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学界上关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形成了“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两大主流观点,“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过失为构成要件,此外部份学者还提出了“新单一要件说”和“新双重要件说”试图来弥补两大主流学说各自的缺陷。笔者认为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隐藏要件,只有当某个主体存在可归责性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是符合法理的,但归责性不限于过失,过失只是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最常见的一种形态,故应当在“新双重要件说”的基础上来讨论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要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一则案例引出文章研究主题表见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现状,将我国学者对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的观点进行归类,分析两大主流学说的优缺点,提出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可以“新双重要件说”为背景进行讨论,在动态体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复合型”归责原则并阐述引入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应然之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适用“复合型”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其次阐述了江苏省法院采用“复合型”归责原则判案有着合理的实践渊源。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表见代理的8个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表见代理制度是否成立时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说理来总结最高院对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的态度,并且通过对江苏省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36件案例进行研读,总结出江苏省法院在认定表见代理是否成立时对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的态度。第五部分笔者在研究分析江苏省样本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借鉴江苏省法院采用的“复合型”归责原则的做法来认定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并划分出江苏省法院在判案中已经形成的风险、责任划分规律,结合江苏省首例适用“复合型”归责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实务中表见代理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参考。第六部分为结论,根据本文的案例分析,最高院及江苏省各法院部份法官在判案说理时都考虑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但是鲜有法院认为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应当作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独立构成要件。在江苏省公布的36件案例中,几乎一半以上的法官在判决说理部份都采用“复合型”归责原则作为判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归责原则。因此本文借鉴江苏省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的认定提供一条基本路径:在同时满足客观上存在权利表象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再分析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这个隐藏要件。在技术层面上,分析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时可以优先采用“过错型”归责原则,以“风险型”归责原则作为“过错型”归责原则失灵时的补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