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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事审判和裁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刑法典及其刑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存在着司法权入侵立法权、解释主体矛盾、溯及力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可因为社会的发展而被忽视。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在于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刑法实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法治表现之一,这些矛盾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解释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讨论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性质与对象。性质与对象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非常重要,将这些问题阐述清楚可以为下文解决问题打好基础。并且笔者在这部分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观点,包括承认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对独立性以及解释的对象包含了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两部分。 第二部分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阐述。本部分笔者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予以论述,解决刑法司法解释存在可能性以及必要性的问题,是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基础部分。 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司法权入侵立法权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探究了其具体表现、产生的原因以及专家学者的观点,加以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国情提出的完善建议。对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进行。笔者分别从短期以及长期两个阶段提出了建议,立足我国司法解释的体制,适当引入西方判例法官解释体制,再结合一些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希望能对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