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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缘起于法定证据制度。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引导的刑法革命,在打破法定证据制度的同时,希望发现和创立有助于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据原则。在自由心证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理论被提高到了刑法研究的核心地位。但是,以行为形象的规范性界定为主要内容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同证明的可能性、程序的制约性相互脱离。现行中国刑法特别强调构成要件的界定,特别强调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制约,但是,作为成立相应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实际上没有特别清晰的证明途径,刑事司法实践往往依据经验,采取推定和估测的方式加以认定。本文认为,将构成要件和证明单位相互结合,开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边缘性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其间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更加妥当的方法。本文共设三章,行文四万余字。第一章阐述了犯罪构成要件命题的缘起和发展,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缘起谈起,详细阐述了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的基本问题,揭示了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解读了构成要件要素,明确了构成要件要素的诠释标准。第二章论述了证据制度与犯罪构成要件,从证据制度与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依据、构成要件与证明单位三个方面分析了证据的法律学价值,并介绍了英美刑法理论中的证明单位和大陆刑法理论中的公诉事实。第三章描述了证明责任的归结途径,从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分层、推定的效力、不能举证的法定后果三个方面阐述了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证据与行为事实、证据与因果关系、证据与客体要件问题梳理了证据方法与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并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途径和变革定罪思维模型的学术依据。“裁判必须依据证据”已是诉讼理论中的一项“公理”,使用证据的目的在于寻求证明则是证据思维的必然结果。本文旨在探寻这一思维判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