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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在实践中,民间金融一方面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对缓解资金紧张、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民间金融容易增加金融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效力。随着对民间金融的深入研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由坚决打击的态度转变为一定程度内的默许,并通过相关政策发展了一系列新的民间金融形式,诸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虽然在政策上我国对民间金融的调整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认识、了解并系统规制民间金融的研究甚少。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民间金融各种组织形式进行整体的法律规制。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系统而全面的地阐述了我国民间金融规制的实践问题,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并构建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 第一章民间金融基本理论问题的界定。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民间金融内涵的观点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界定并得出民间金融一般特征;其次,选取四种典型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进行介绍,为法律规制制度的安排奠定基础;第三,根据国内外主流观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及利弊进行分析。 第二章民间金融规制的历史与现状。首先介绍我国民间金融规制的历史沿革,分为停滞消亡阶段、短暂规制宽松阶段、过分管制阶段、规范引导阶段;其次,分析我国民间金融规制的法律现状,指出现存法律法规的缺陷。 第三章典型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通过考察日本“无尽”、美国信用合作组织、印度民间金融、孟加拉国小额贷款、台湾地区民间合会的法律规制,提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界限。 第四章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制度安排。首先,构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价值理念,提出金融安全与适度自由的理念、公平保护的理念及政府责任的理念;其次,提出在制定法与习惯法二元结构体系下,实现对民间金融规制的现实路径;第三,通过发展合作金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社区银行体系、建立民间金融登记制等具体形式的设计,初步形成民间金融各种组织形式系统法律规制的制度框架;第四,从程序上安排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维系民间民间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最后,通过强化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