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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解而来,我国刑事立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罪构成要件表述具有模糊性且与相关犯罪存在相似或重合,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彼罪的认定产生了诸多疑难与困惑。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类型中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最为典型,其与故意伤害罪之间认定问题的分歧尤为突出。本文以文某等故意伤害案为例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从事实证据出发,分析实务中常用的以犯罪对象、主观动机、犯罪地点、行为手段、犯罪结果等作为区分标准的通说是否正确,来做出对于本案寻衅滋事罪的分析认定;研究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比较研究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探究本案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是否合理。文章通过案例形式探讨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法,并通过比较研究两罪给出了笔者认为本案的合理判罚,仅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一定的建议,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意义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