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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全球银行与证券、保险业的边界逐渐模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日趋明显,金融控股公司显露出相较于单一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显著优势,其融资成本较低,业务组合相对协调,对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除中央企业等机构积极探索组建一批金融控股公司外,许多地方政府还积极参与整合地方典当、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资产,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布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超过90家。从本质上讲,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内部关联交易的开展极为方便。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获得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还暴露出监管空白下的潜在风险。2019年5月,“明天系”旗下包商银行因关联交易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被银保监会宣布接管,该事件的发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问题备受行业关注。本文通过对包商银行案例的分析,发现“明天系”为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网状交叉持股的方式层层控制包商银行,而包商银行处于控股子公司的地位,被迫接受“明天系”的资金控制,其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面临“双涨”压力,这都说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漏洞。同时,通过对我国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分析,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的交易总量近5年处于连续增长状态,涉及金额大幅增加,且频繁发生在特定的关联方之间。经归纳整理发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监管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方法和路径混乱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对关联交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行监管体制的特点和当前监管的问题,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进行设计:从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目标、设计监管内容与监管实施机制、出台监管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合法性和权威性等角度出发,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集团层面监管者,控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设立、变更、停牌和业务范围;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外汇管理局作为功能监管者,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类伞形”监管机制,通过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设置防火墙和监督公司治理机构,统筹“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双维度监管,实现对关联交易的全程穿透监管。在论文结尾,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