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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涉及人的生存与发展,既强调对所有人而言具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也强调对劳动者的特殊重要性,具有矫正正义、追求实质平等的意义,因而被纳入基本人权之列。纵观当今国际性组织、各区域性组织、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同工同酬权及其相关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层面确保同工同酬权的实证化与可救济性。而反观当下中国,虽然少有人会质疑权利本身,然对于该权利如何实证化、法治化尚无良策,保护与救济尚显苍白、乏力。经验与逻辑均表明,同工同酬属于反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利保障领域的问题,仅依靠立法宣示、行政救济、传统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并不足以解决。如何突破传统救济方式之局限,应否、如何充分利用、完善民事司法救济机制,实现同工同酬权利保护与救济,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此系本文的论题、研究对象。本文以同工同酬权的民事司法救济为主线,围绕着权利应否、能否、如何救济展开论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证:第一部分,同工同酬权民事司法救济之基础。有权利必有救济,同工同酬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一项人权,当然更是受国内法所保护的法律权利,并具有反就业歧视的属性。此外权利救济基础还包括对同工同酬权民事司法救济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的价值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同工同酬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和制度绩效进行评析。拟通过社会调研、典型案例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来对我国同工同酬权利的民事司法救济现状及其制度缺陷与原因作出分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法方法,对域外经验加以考察。对有关同工同酬的人权公约、国际标准的梳理,对欧盟、美国、中国台湾实施同工同酬之经验的整理分析,针对中国问题,有选择地提炼出域外法律机制、经验逻辑,分析其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启示。第四部分,集中讨论我国确立和完善同工同酬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方法。论证了相关制度的逻辑和规律、通则,提出构建完善我国同工同酬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总体原则与精神,以及在案由、举证责任与抗辩理由、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安排。本文研究发现:其一,同工同酬权利救济难,直接原因是相关立法缺乏可操性,立法原则、粗疏、模糊;且仅有的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很好统一与衔接,导致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感觉到“无法可依”、“处理混乱”。根本原因是对该权利的属性、应予民事救济缺乏科学性认识,故未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二,同工同酬具有反就业歧视特性,就业歧视案件在法律关系、价值目标、案件处理等诸方面都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存在显著差异。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似乎更倾向于抛开反就业歧视语境单独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并不依靠反就业歧视手段解决同工同酬权利保障问题,法治化的正当程序的缺失,导致同工同酬权利救济更加困难。其三,同工同酬实质问题也即消除歧视的问题,除了健全多种救济途径如内部与外部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专门机构救济与普通诉讼等,还有赖于长期地教育和指引以唤醒公众的平等意识。司法救济尤其是民事司法救济是较为基础、有力的维权工具。因此,本文主张和建议:同工同酬权的普世价值与重要地位应予以确认,对该权利应当在国内法体系中实证化和法治化。对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与救济需要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全面保障。该权利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要与反就业歧视相关立法、制度实践结合,是否同工同酬要以禁止歧视原则为依托。案由方面,可增加就业与职业歧视纠纷为民事案由,并将同工同酬争议纠纷纳入其下、作为独立的案由确立下来,以区别于普通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雇主正当抗辩事由之设置,体现了民事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精神。雇主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对受害者补偿、赔偿机制,是权利救济的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