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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实践来看,国家一方面允许网络自治规则的存在,并借由网络自治规则来实现一定程度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但同时国家又加快网络公共规则的制定,逐步推动公共规则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并促使公共规则成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主导规则,由此形塑了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实践形态。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来看,近些年来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变迁的实质是国家不断限缩网民自治的空间、压缩网络自治规则的正当性、推进公共规则在网络公共领域实践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网络自治规则实践的组织基础、权威基础也随之被解构。结果是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借用法律的名义来破坏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进而造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失序。这种网络法律治理是扭曲的法治。由此,本文以网络公共领域为研究主题,以近40年的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物品供给及网络谣言、网络群体性事件、策略型网络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治理规则变迁为切入点,力争在展现和理解当代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转型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优化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针对性建议。全文除引论、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范畴,并对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历程及其治理模式进行了概括。在网络空间中,交往主体以网络为媒介进行话语交往,形成共识或是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政策以及政治过程,网络以此形式重塑了我国的传统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互动的场所新、形式新、开放性强的特征。它的良性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反思、良好公民品性的塑造、民主政治基因的培育,反之则会出现“数字鸿沟”、“策略行为”、“话语霸权”等弊病。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历史与网络科技的历史交相呼应,历经了萌芽、发展、初步形成三个阶段。如今,网络公共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公共领域的范畴,成为了网民生活的公共空间。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特征来看,其发展并不成熟,出现了个体行为失范、群体行为极化、公共性的消解等突出问题。正是因为网络公共领域中还存在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网络公共领域成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大舞台。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实践来看,主要徘徊于“自治”与“法治”两种模式之间。其实,单一的“自治”抑或是“法治”,都不能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有效治理,因此,必须建构一种吸纳“自治”与“法治”两种模式的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机制。而这种复合治理机制需要从国家主导、社会自主、公民增权三个方面进行解释与建构。第二章从自治规则的角度对构成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机制要素之一的“自治”进行阐释。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出发,论证“自生自发秩序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存在的现实与可能”。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人们在现实空间中存在的“差序格局”的作用被弱化,形成了一种“生人关系”。这种“生人关系”使得人们在网络中的互动不得不借助于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首先是人们基于“默会的知识”,在长期的网络公共领域生活中形成的自治规则。网络自治规则具有自发性、参与性、弱强制性、长期性的特征。目前,在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互联网行业协会自治规范、网络平台用户协议、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三种类型。这些自治规则在规范网络公共领域秩序、促进网络公共伦理建构、节约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无论何种规则,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其赖以存在的权力组织网络与权威。网络公共领域中自治规则的存在也得益于其扁平化的权力格局、分散化的权力体系以及虚实互嵌的权力关系。不仅如此,行政权威的弱化,自组织权威特别是其中平台权威的崛起,更是凸显了网络自治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话语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网络自治规则的存在。因此,当国家逐渐把公共规则渗入到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当中时,两种规则由于秩序导向、规则实效、运行成本等原因难免会陷入冲突。当然这种冲突不是不可以调和的,二者在规则制定、执行机制、司法裁判等方面发挥着互补作用。第三章从公共规则的角度对构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机制要素之一的“法治”进行论证。就治理规则来说,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自治规则,形塑的是网民之间有差别的行为模式,即可能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行为,而法律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当国家愈来愈多地制定关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法律并力图在网络空间中实践的时候,确实面临着挤压网络空间已有自治规则的生存空间的问题,造成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治理观念冲突的风险。从1994年起算,我国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实践已经25年有余。就立法而言,期间历经起步摸索、快速发展、框架形成、立法新时代四个阶段,基本形成了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就目前的网络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网络立法仍然面临着简单搬用现实社会法律、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存在冲突、关键领域立法存在空白等困境。即便如此,为了重塑网络公共领域国家权威、稳定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应对网络公共领域风险、解决网络空间矛盾纠纷,仍然要推进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我国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整体上可以概括为非常规性介入与常规性介入两种类型,其中,法律非常规性介入方式常常由网络事件引起,而常规性的介入方式则以“嵌入行政”、“嵌入平台”、“法律的诉讼”等表现方式进入网民的视野。由此,网络公共规则逐渐被网民所熟知、借用和援引。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也逐渐由国家被动送法“入网”转变为网民主动“迎法”入网。第四章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尽的考察。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模式变迁的实质来看,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正处于从“自治”向“法治”化转型的关键阶段。但是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复合治理状态下的法治秩序并没有建立起来,而是呈现出了混乱秩序的状态。这首先是由我国的压力型体制传递的维稳压力、多元治理主体合力难以形成、治理方式粗放等制度原因造成的。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的开展,仍然面临着网络公共规则与自治规则自身的缺陷、二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衔接、规则适用混乱等困境。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其带来的社会治理的风险。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还支配和改造着现实社会,这就造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不得不同时面对虚拟和现实两个世界的复杂局面。而且在网络空间中还出现了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双重逻辑,这不仅给政府介入带来了困境,而且即使国家介入以后还要面对别的“中心”的竞争。并且,网络空间对传统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塑,更是进一步加剧了治理的难度。如此之类的网络技术带来的治理对象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困境。第五章主要针对当前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对其治理机制进行优化。从网络公共领域给现代国家治理带来的巨大挑战来看,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合治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转型的模式问题,而是已经关系到整个国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范式创新的制度正义问题,其必然涉及到治理理念的塑造、规则体系的建立、治理主体的协同等一系列的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核心命题。因此,推进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合治理优化,应转变治理理念,重视网络规范体系建构,以法律规则为重心对网络公共规则进行塑造,并对网络自治规则给与引导与吸纳,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规则建构。在此基础上以国家主权回归为中心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治权结构进行更新,培育社会自主治理的能力,养育网民理性。从网络公领域中的治理实践的历史来看,立足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无论是在解释还是作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很难应对虚拟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杂异化现象。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任何单一的治理机制都无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也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这成为了复合治理提出的依据。复合治理既是当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的概括,也是对我国未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转型的一个期待。“国家主导社会自主”的复合治理模式,它内在映照着“强国家—强社会—强公民”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格局,也是彰显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合法性的必由之路。国家主导从根本上讲是指强调国家权威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回归,国家要发挥对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制度供应的优先性。社会自主,从根本上讲是指社会具有对自身领域内的社会事务进行自我裁量的权利,特别是要承认网络自组织对于网络公共领域中自发秩序的生成与扩展的作用。而公民增权,不仅是指依法保障作为网民的公民的权利的获取与确认,更指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权能的提升与巩固。国家与社会在职能上有所偏差并互为倚重,两者的界限清晰而稳定。国家主导社会自主的复合治理模式,应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