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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必将发生越来越多的跨国民商事纠纷,从而导致国际管辖权冲突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具有管辖权并主张行使管辖权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需要解决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手段与方法,被普通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帮助其在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时,维护本国及国民利益、提高法院的司法效率。但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没有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处理涉外诉讼案件时,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法官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而拒绝行使本国管辖权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其没有规定。因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及历史沿革着手,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开展了利弊分析,通过研究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和荷兰、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情况,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实践情况,提出了本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初步设想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度设计。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利弊分析。具体内容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及发展。第二章阐述了各主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中的实践。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其中具体讲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日本、德国、荷兰等国家的适用情况。第三章在前两章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构建的初步设想。本文认为我国不能照搬美国、英国等国任何一个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模式,中国适用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采用明显不适当法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