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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推进在防止裁量滥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无法逃避的问题:这种直接出自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而非立法机关之手的规范,如何确认其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效力?等等这些问题无疑都需要我们予以回应。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文章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行政裁量权的治理模式及裁量基准的兴起。通过对行政裁量权的层次化分析,以揭示行政裁量权的中立性的本质。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手段与正义或非正义之间并没有固有的联系。行政裁量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裁量实现正义价值。关于如何实现这一价值,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治理模式,其传统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和新兴的功能主义构建模式。裁量基准制度兴起正是功能主义构建模式中国化发展的表现,是桥接正义与裁量的一个新的尝试。
第二部分,裁量基准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具体的实证材料分析认为,裁量基准就作为协调裁量的正当性与行政灵活性的技术手段,是行政事实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并通过对我国传统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规则分类的解析,最终将其界定为裁量性行政规则。
第三部分,裁量基准的效力。以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为出发点,并在行政和司法两个环节中探寻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内涵及其范围。并进一步深入到行政裁量基准内部领域,探寻裁量基准间的效力位阶及其与立法的契合。由此,反观裁量基准的法源地位,以全面解读裁量基准的效力认知。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证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裁量性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裁量基准制度作为规范裁量权的有效方式应该“自下而上”逐步的展开,而非作为一种运动或产品进而疯狂的开展和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