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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号称百业之首,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血液。金融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现实社会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学也逐渐走入法学的主流视野,金融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关系,较一般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这种财产关系,与信息权、信用权、财产的安全保障紧密结合在一起,对法律的调整介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对金融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是一个重要诱因,这种对金融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带来了一时的虚假繁荣,长期却危害了行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也是对金融立法正义公正价值观的损害,金融危机之后,法律关系中对金融消费调整的短见与盲区即凸显出来,尤其是金融立法对保护客户利益有未尽之处,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都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究竟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体指的是什么,学理上而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证,更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与一般产品和服务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学理上的界定成为必要,对金融消费者所购买和使用的金融产品进行学理上的分析也有一定的意义,进而言之,随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一种新的思潮,因而对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类型进行学理论证,就又了一定的学理意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仍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学理研究的薄弱和金融消费者话语权的孱弱是重要原因,本文即是对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作一个学理上的梳理,为可能的立法实践做一点有益的探讨。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权利概述。对于消费的认识已非新鲜事物,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仍然悬而未决。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有区别,学术界亦是各抒己见。本部分介绍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观点,介绍了金融消费者的内在涵义,指出了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机构,并对此文的写作起点做了说明。分析了金融商品的特殊性,金融商品除具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还应特别强调财产保障权、信用权、信息权,这三项权能,是金融消费者所有权能的核心与基础。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财产保护权。首先对保护权进行了阐述,保护权的法理依据是契约和契约外义务,保护权的深层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而是信赖对方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己,包括防止外来因素对自己利益的损害,将未来不确定性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订立契约时很难准确预见契约履行的实际发展情况,法律也不可能对保护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及义务人死否未尽到保护义务,需要在实践中结合主客观方面进行判断。第三部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凡民事主体皆有信用,信用还表现为当事主体经济的信赖的社会评价。这种关于经济主体的信赖评价,不是当事人的自我经济评价,而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信用权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的损害,应当引起法律上的负面评价。第四部分介绍金融消费者信息权。金融业是信用、信息紧密结合的产业,由于当事人双方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又金融产品提供者提供更多必须公开的信息成为必要,包括财务信息、治理信息、即是交易信息等,最后文章结尾从权利的冲突与平衡角度出发,阐述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定化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