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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用自十八、十九世纪在西方国家兴起后,发展迅猛,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最主要的消费方式。一个可以使消费者预支未来,享受更多商品与服务、提前实现消费愿望的消费模式,不仅受到消费者的热力追捧,也为销售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更多盈利的好机会。在进入我国市场后,消费信用这种经济模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合同规制不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出现了许多信用缺失的现象,信用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同程度的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几部,对其研究的学者也比较多,但是针对信用消费者这一特殊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则涉及得比较少,这让处于经济市场弱势地位的信用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犯。目前,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信用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抗辩权等基本权利保护不到位、信用消费格式合同的规制不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等等。美国消费信用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较完备,而我国的消费信用还处在刚刚开始发展的阶段,各项关于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比如加快信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进程、设置完善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并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大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知情权、隐私权、抗辩权等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并予以保护。涉及到对信用消费者征信时,应严格规范个人信用征信范围及其程序,加大授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逐步构建完善的相应救济机制。涉及到消费者与销售者、金融机构签订格式合同时,要着重完善信用格式合同的规定,特别是先合同义务和自力取回条款,通过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进行限制来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利益,更好地从法律上实现公平与正义。在此基础上,还要着力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信用管理机构要保护好消费者的信用档案,搭建方便消费者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科技平台,同时通过完善个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将由于个人信用可能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通过以上几种措施可以看出,这不仅构建了完整的信用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也能给予信用消费者正当维护自己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手段,同时使信用产业健康有序,共同促进国民经济更加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