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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解释,是指随着时间的经过,当缔约时的法律、政治、社会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条约的内容不能适应现时的变化时,应在不改变条约本来性质和目的的基础上,对条约内容做出符合现时变化的解释。它与根据订约当时的环境而对条约所做的当时意义解释相对应。晚近的国际法案例表明,进化解释已然成为了条约解释中的一个新趋势。在时间经过、情事发生变更时,法官会根据条约的具体情形而适用进化解释。然而,对条约的解释是一个灵活的过程,由于进化解释目前还没有形成习惯规则,缺乏统一的规则制约,在适用这一解释方法的过程中,极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想在适用过程中避免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要以缔约方的意图为基础,探求缔约方是否希望条约的长久存续,只有具有长久存续性的条约才可以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二是要区分条约中用语的“自然意义”和“适用意义”,判断条约中用语是否具有可扩大其适用意义的开放性,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可以对条约进行进化解释。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保证条约不断适应现实情况的同时,不至于任意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的解决在时间经过、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发生的条约争端,以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总体上概述进化解释的基本内涵。第二章分析进化解释在国家间条约中的运用,并以“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为例具体阐释进化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第三章分析了进化解释在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中的运用,并以其在WTO中的运用为例具体阐释。第四章结合进化解释的运用情况来分析其运用限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区分进化解释在国家间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中的运用,分析了进化解释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及运用顺序问题,并从条约用语的“自然意义”和“适用意义”的角度探讨其运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