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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特有的概念。它频繁地出现在我国近20年的民事立法中,但每次都以不同的身份露面。立法机关不但缺少足够的勇气去澄清它的性质,反而出于各种权宜的目的制造混乱,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到底是针对何人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实务界与理论界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本文由导语、正文与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语部分阐明了写作的缘起,并限定了文中将使用到的一些基本概念。第一章将追溯死亡赔偿金的历史和语法,展示死亡赔偿金这个概念具有不同的指称,并揭露其中所蕴涵的混乱和矛盾。在第二章,为了还原死亡赔偿金的本来面目,作者将从法律关系的视角重新审视死亡赔偿制度。传统的死亡赔偿制度以救济死者的利害关系人为主,而忽略了作为受害人本人的死者,生命受到侵犯的法律事实将会产生几个侵权法律关系?作者从逻辑、事实和价值三个层面去回答这个问题,主张中国侵权行为法应肯定生命权本体的救济可能,彰显被不当忽略的加害人与死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生命受到侵犯的法律事实将产生两种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害人与死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加害人与死者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第三章将就这上述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分别论述,阐明不同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要赔偿项目。第四章将回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上来,被冠名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如何归队呢?作者将围绕“法释[2000]20号”来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得出结论,该死亡赔偿金是针对死者本人的财产损害赔偿,作为死者遗产的一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可作为死者生前债务的一般担保。结语部分表明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