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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国家退出国际条约的案例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大国的条约退出行为给条约本身所确立的较稳定的框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得条约中的退出条款逐渐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重视。在此之前,条约的退出条款经常作为结尾的格式条款不被重视,甚至被忽略。目前,条约退出机制作为行使条约退出权的程序运行方式、与实体条件和国家退出事件一起逐步受到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国际条约包罗万象,对退出条款的规定也五花八门,各种规定对于条约本身和各当事国的权利的行使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对条约退出机制进行了理论研究,认为条约退出权是基于国家主权和条约所赋予的正当合法的权力,在条约中设定退出权能够给条约本身、当事国、条约设计领域、国际法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对政治、经济、环境领域的退出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之后笔者表达了有关条约法的分析或者退出条款改善思路,并在最后核心章节对中国若我国作为退出国、其他缔约国或相关领域影响国情形时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当退出事由发生时,应当优先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的解决机制,若不存在,则可以先发表正式宣告前的退出预先通知,最后按照相关条约程序法规定来实现条约退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