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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档分享平台饱受争议,一方面作为新兴的文档传播模式为很多人所追捧,另一方面又因著作权侵权问题而困扰,特别是“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网络侵权文字作品的广泛关注。而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对于判定文档分享平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规则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拟从评析四组相关案例中所折射的问题入手,对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若干问题的研究,以便为法律实践中如何正确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以对比两个案例中法院对侵权行为判定的差异为切入点,通过总结国内文档分享平台的运行机制,对文档分享平台进行定性,并提出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将直接影响其侵权责任的认定。第二章根据涉及文档分享平台直接侵权的案例所折射的问题,引出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免责条款的解读,通过对“改变作品内容”的解释,深入探讨了“改变作品”行为的定性与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关系。第三章先通过对比两个涉及文档分享平台间接侵权案例的不同判决思路,结合间接侵权的概念和特征,提出认定文档分享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然后通过分析不同案例中文档分享平台与视频分享网站在侵权认定规则方面的差异,提出文档分享平台间接侵权认定的特殊规则。第四章以剖析案例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涵义入手,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替代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判定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都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因此“替代责任”并不适用于文档分享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最后是结论部分,笔者根据正文部分的分析,提出了对文档分享平台侵权认定规则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