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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其他金融服务业一样,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保险业近几十年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各国在保险服务市场开放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凸显。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险业作为重要的且处于主导地位的金融服务部门之一,围绕此议题进行的争论异常激烈。GATS框架下保险业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核心——市场准入也是这场争论中的焦点之一。然而实践的争论并未获得理论的积极回应。截至目前,将市场准入作为一项条款或原则来进行研究的论文并不少见,但结合保险业的特点将市场准入与配套的规则、协议、承诺一起凝炼为一套制度并作专门研究的成果尚为数不多。为此,笔者通过运用逻辑抽象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GATS框架下外资保险业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则系统进行思考、提炼,并结合于我国入世3年后相关承诺即将兑现的国情实际,评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论文的总体研究过程和思路是,首先从GATS框架下保险业市场准入制度形成的背景入手,对该制度形成的动因,历史背景和WTO各成员国法制基础进行了剖析。其次是从理论上分章节对GATS框架下保险业市场准入制度基础理论中的两个核心要素——价值构成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概括和抽象,先分析了它的秩序、效益和公平价值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然后总结了该制度的四大原则:合作发展原则、适度对等互惠原则、合理保护原则、禁止“市场准入”滥用原则。接下来是GATS框架下保险业市场准入制度内容评述,对它的渊源、基本内容及其不足从总体上进行了研究。最后一部分是GATS框架下保险业市场准入制度在中国的适用,笔者分析了我国外资保险业准入上的入世承诺及相关的制度、措施,指出了其弊病,并设计了解决问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