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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抢劫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转化犯、法律拟制。学界关于转化抢劫罪成立条件的争议颇为激烈,凸显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立法层面上仍存在不少缺陷。深入探讨转化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本文共分四章,分别探讨了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主体条件。本文认为:转化抢劫罪的先行行为应构成犯罪,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在主观条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既可能贯穿于转化抢劫罪的始末,也可能在转化过程中被放弃而消除,转化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并不必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临时改变犯意的暴力取财及事后出于其他目的的灭口、报复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在客观条件中,认定“当场”应该把握三个要素,即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追捕事态的继续性;“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有强度上的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分析前述四个条件过程中,本文总结、分析了刑法第269条存在的立法缺陷,并结合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构法条的一些建议。